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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吧 > 天青之道法自然 > 第51章 援例以求利

第51章 援例以求利(1/3)

    说这一个小吏的“援例求利”真真的就这么大的危害?

    还能危害到国家的政策?到一个“携礼乱政”的地步?

    这个还真不好说。吏,按现在来说,属于工作人员,并不属于官员序列。

    说白了,就是个不在编的工作人员。

    但是,就这不在编的,也是有一定的权利在手的!也是能对民众造成侵害的。

    这种侵害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讲的“合法伤害权” 。

    所谓“合法伤害权”,说白了也就有些执法者能够利用自己的管辖权,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内,利用合法的理由给其治下的民众造成伤害。

    不过,大家可看好了,所有一切的伤害,都是在“合法”的名义之下进行的。

    合法“伤害权”之所以产生,在很大程度上,是执法执罚者在“自由裁量权”上不同程度的滥用。

    官,自然不会去直接跑到下面去做这些具体的事,即便是有合法伤害权,他们也不会用。因为凡事都要留有余地。

    而这种直接和人民群众撕脸发生冲突的事,官员是绝对不能干的。因为官员最看重的是仕途。

    一点事不做的话,被看作不作为,这样的话,官员也就没什么仕途可言。

    但是,税费,摊派,各种各样的费用,总得有人去收。各种各样的问题总得有人去解决。

    但凡你做事了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得罪人。即便这件事,是一件普通再不能普通的家庭纠纷。你基本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,也不要幻想去主持正义。因为双方都有自己期望的结果。你只需要做到只是平息争端。

    不想得罪人怎么办?所以,就只有派手下的“小吏”去解决这些个得罪人的问题。

    这种“小吏”,说白了,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看到的,某些单位的,所谓的“临时工”。

    不过在宋,吏,也毫无悬念的属于没有编制的临时工。

    你让人去给你办事,就得给人家相对应的权利。这就叫作权力下放。

    下方的权利,至少也的包含了“罚款权”。

    要不然,你就凭借一张嘴去和稀泥,解决这“事”基本上也是个没洗。

    按现在的法律来说,依法享有“罚款权”的主体包括: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。

    有“行政处罚权”的政府部门,也只限于公安、工商局、税务局。

    还有就是,被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处罚权的一些机构。

    所以,这些被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处罚权的“小吏”手里,也就有了对百姓的“合法伤害权”。

    这“伤害权”一旦“合法”,事,是解决了,但是问题也就跟着来了。就因为能产生“事”,就是一件纠纷。而纠纷双方都想要自己心里的那个“公平公正”,就会产生另一种现象——贿赂。

    而且,这种贿赂,包括但不仅仅只限于一个钱来钱去。

    于是乎,也就有了小吏的“援例以求利”。

    这玩意儿禁止不了吗?

    能,但,基本上是避免不了的,即便是现在这个法治社会,有监督的情况下。

    就像我们城市里的商家或是商户占道经营。

    本身,这些个商户对其他人的道路使用权而造成的侵害去谋私利,是一种很标准的违法行为。

    而且,会造成噪音污染、环境卫生、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危害。

    毕竟谁也不想被人堵着门的买东西吧?

    但是,这种侵害是没有什么伤害主体,或者是轻微的。

    于是乎,也就属于一个可管可不管的状态。

    毕竟造成的伤害不大,接到举报了才回去处理,属于民不告官不究,大部分交点罚款就完事。

    严重的也能行政取缔。

    毕竟占道经营有犯法主体,犯法行为清晰明了。

    但是,很多事情吧,你还真不能罚款了之,而且,也不能进行简单的行政取缔。

    比如,城市里的广场舞、暴走团、街边合唱团、剧社、腰鼓队等等的一些个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。

    一帮大爷大妈从早到晚玩的那叫一个痛快。

    他们是痛快了,但是周边的住户就惨了。

    如果是这事,那就很麻烦了。

    麻烦在于,这种没违法主体,没固定场所,没固定人员的侵害行为,那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违法不违法的问题,而是一个纠纷。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是禁止组团走路的,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了,不能在户外拉胡琴唱歌。

    所以,处理这些个纠纷,要按照法律条文来说,因为大家都是“民”,基本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。甚至还能上升到一个群体性的治安问题。

    所以,这事不能按照法律去解决,只能作为纠纷去平息。对,就是平息,没什么公平,管不管正不正义,只要双方不再闹事就行。

    既然是纠纷,也没有什么法律的框架,那就只能是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说了算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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